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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理财产品的收益要如何缴纳营业税?

金融企业理财产品的收益要如何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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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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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  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金融企业代人理财行为不管收益如何分配,应根据以上税目解释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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