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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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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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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揽和雇佣关系的概念和区别 根据以上分析,找零工干活“雇主”应不应该对其人身伤害进行赔偿取决于“雇主”和零工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定位带来的将是截然不同的赔偿责任。
  在进行具体区分之前让我们弄清楚一个概念,本文的雇佣关系是狭义的雇佣关系。理论上认为,雇主与佣工之间的关系包括两种:一种是指雇主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这种情况,一般劳动者会与用人单位之者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关系,法律责任的认定遵循劳动法,可谓有法可依,少有争议;另一种是指雇主主体是上述合同法规定之外的主体,这种情况,在劳动者与雇主之间虽然只是形成了短暂的雇佣关系,或有书面劳动合同,或有口头协商,但是客观上都已经形成了劳务关系。
    因为第二种情况被排除在劳动法范畴之外,所以相关法律关系的调整变得棘手而且亟待解决,这部分劳务关系正是本文所研究的区别于承揽的狭义的雇佣关系。明确了这点,我们就有了清晰的概念前提,也就有了进行逻辑判断的基础 。
  笔者认为,雇佣与承揽有以下几点区别: 首先,定义不同。  这是两者最直观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而雇佣,应该是指雇员秉承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的指派、完成雇主交给的工作并且获得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两者的人身依附程度不同。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的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与雇员间有支配、控制、从属的关系,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而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以合同关系为基础,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定作人无权进行干预。
     最后,两种关系履行和解除的方式不同。一般来说,雇佣关系的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需要亲自履行雇佣契约;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
  另外,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受到法律更强有力的保护,雇主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但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可以更自由的解除合同,只要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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