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和仲裁中的和解程序所包含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和仲裁中的和解程序所包含的情形有诉讼和解、破产和解、仲裁和解、执行和解。现对其具体程序做以下比较。
一、诉讼和解
1。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调解书而不能制作判决书。
2。可以申请法院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
3。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不能制作判决书。 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和解而撤诉,系撤回起诉,一审判决而失去意义。
二、破产和解
1。债权人会议可与企业法人达成和解协议。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和解协议须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三、仲裁和解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需在仲裁庭主持下自行和解。
2。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四、执行和解
1。 执行中,法院不能调解,当事人可以和解。
2。执行和解的效力: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撤销原执行文书的效力;执行和解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效力。
3。恢复执行的条件: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的对象: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不是和解协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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