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销的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一般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
自然债务。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则可用于抵销。
对此,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
2、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故抵销主要是金钱债务。
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虽然相同,但品质不同时,原则上不允许抵销,但允许以高品质的给付抵销低品质的给付。
3、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若债权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销,就等于在清偿期前强制债务人清偿,牺牲其期限利益。因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在无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时,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期前清偿,所以受动债权即使未届清偿期,也应允许抵销。
在破产时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无须届清偿期。
4、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1)依给付的性质,如果允许抵销,就不能达到债的目的,故不允许抵销。(2)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侵权损害赔偿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