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负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将负的法律责任有:①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 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 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人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 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 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 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全部
违反本法规,将负的法律责任有:①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 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 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人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 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 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 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 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 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 业执照。
④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 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 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⑤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情节严重, 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 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 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⑥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 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⑦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
⑧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 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⑨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 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⑩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 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⑪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 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 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⑫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⑬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 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⑭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人节能产品、 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 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⑮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 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⑯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 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⑫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 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 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⑬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⑬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