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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遗嘱无证人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录音遗嘱无证人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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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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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法》17条规定,以录音形式成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继承法》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人终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
  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并未规定有录像遗嘱,而只规定了录音遗嘱。与录音遗嘱相比,录像遗嘱具有声音的同时还拥有画面,不仅可以更全面地反映订立遗嘱时的环境,而且可以直观的观察被继承人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更有利于还原。
  因此对于录像遗嘱的效力予以一概排除,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对于录像遗嘱的认定,应当比照录音遗嘱的规定,对于符合录音遗嘱形式要件,即录像中的声音能完整反应遗嘱内容,且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进行见证的录像遗嘱,可以认定为录音遗嘱。
  由于录音录像容易被他人复制、剪接或伪造,对该种遗嘱的制作应当严格把握。立遗嘱人应当自己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不得由他人代为转述。  立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人应当把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事项录制在录音磁带或录像磁带上,还应当对录制情况做出说明,见证人也可以在录音遗嘱内容完毕后,再录制以上事项。 二、录音遗嘱无证人法律效力 录音遗嘱没有见证人,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法庭的证据。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因此,录音遗嘱必须有见证人,且必须有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就法律强制规定,没有见证人的录音遗嘱是无效的,是不能作为法庭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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