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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及财产问题

  某年1月1日房东甲将门面房屋出租给王某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为三年,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王某只支付了第一次到6月30日的租金,7月1日到12月31日的租金王某一直拖欠。但是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 王某由于经营不善于11月关门歇业,但是还有部分货物留存在门面房里面。
  王某本人去外地创业。 12月31日截止日期过了以后房东甲通知王某来搬迁,电话中王某以自己在外地不能回来,合同没有到期,房租一分也不会少的。而且房子里面还有极其贵重财物为由拒绝搬迁,要求房东不得随意开门。并且要求房东妥善看管财物,否则要求房东赔偿。 几个月过去了房东还是不见王某,而且王某也联系不上了。
   现在房主想把房子出租,又不敢开门;干等王某回来房主又不知道王某是否会承认从6月30日以后的租金。 有人建议这种情况下如果房产内确有贵重物品的话,业主可以先到法院(公证处?)申请将物品提存,在法院监督下将房门打开并且由法院负责保管财物,所发生费用由诉讼失败方承担。
  这样的做法在法律证据上站的住脚吗? 问题关键内容: 如果我就是房客发现法院保留的门锁根本不是我原来的门锁,房主是先搬走了部分最值钱东西然后才叫法院来开门,那我该怎么办?报警吗? 请高手指点迷津~。请给出法律条文依据,谢谢~。

全部回答

2007-09-17

48 0
已经经法院执行了,可向法院申请将物品提存,在法院监督下将房门打开并且由法院负责保管财物,所发生费用由诉讼失败方承担。这是正确的方法。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将其物品拍卖以偿还租金和其他费用损失。 公证处?到这个阶段不可以了。若在诉讼前中可以的。

2007-09-17

40 0
在签租凭合同的时候合同中有签定是什么时候交租金 如果租凭没有按合同履行的话 也可以视为是违约 房东可向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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