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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系统职务犯罪手段及侦查方法是怎样的?

粮食系统职务犯罪手段及侦查方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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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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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系统贪贿案件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犯罪手段: (一)制作虚假收购账目 这是一种最常见、犯罪嫌疑人采取最频繁的犯罪手段。按照最终目的不同,又可分为不同类型: 1、冲减粮食收购中的“升溢”部分。
  前些年,在夏粮征收过程中,粮管所存在“坑农”思想,往往以除杂、除水等对农民缴公粮予以“折秤”,折秤幅度一般从5%—15%,甚至高达20%以上。  当然,粮管所不想将“升溢”部分凭空交给国家。
  于是,一些工作人员便想出了由粮管所负责人筹划,由主管会计负责,由营业会计经办的制作虚假收购账目的办法,开具虚假的收购码单和报表,最后由主管会计安排仓库保管员增加入库数量,以与主管会计处保管的库存商品账相对应。
  先做出假帐,尔后冲出现金。  冲出的现金由主管会计作账外管理,用于发放奖金、冲销不便入账的开支或进行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 2、骗取国家专项农贷资金。国家的专项农贷资金,是国务院从农民利益出发,为了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用于收购农民手中余粮的专项资金。
  为了争取更多的专项贷款,一些粮管所采取假收购的非法手段,骗取专项贷款。  通过我们近年来对粮食系统内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发现,采取以假收购手续骗取国家专项贷款的现象普遍。
  其主要方法是:在粮管所主要领导的授意下,营业会计开具虚假的收购码单和报表,虚增库存商品,上报发行,骗取大量专项农贷资金,将骗取到的贷款置于账外。由于这部分资金不受大账的约束,随意性很大,很容易滋生犯罪。
    这部分资金主要有以下几种运营方式: (1)、粮管所利用这部分账外资金,进行账外经营,从中得到的利润也不入账,然后再重复进行账外经营,利润就象滚雪球似的越积越多,最后再作一笔假销售入账,将骗取的贷款在账中冲出归还发行。
  产生的利润在账外形成小金库,随意开支。 (2)、粮管所将这笔骗取的专项贷款,长期置于账外,有的粮管所主任或会计用此款自己做生意或借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利,进行挪用公款犯罪。   (3)、粮管所主任和会计将这笔款项不入财务账,欺上瞒下,时间长了干脆二人分掉,自己占为已有。
  如我们查办的白楼粮管所主任朱某、会计孔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就是将骗的专项农贷资金,部分借给他人长期使用,进行挪用公款犯罪,另外一部分资金进行账外经营,滋生的利润不入账,二人私分,进行贪污犯罪。
    榆厢粮管所主任李某、会计李某贪污案,就是将骗取的专项资金二人分掉,下余部分随意开支,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3、骗取奖金。县政府、粮食局为了促进营销,曾出台一些奖励措施,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
  一些粮管所负责人为 了名利双收,采取上述办法“收购”,再作假销售账,将以往作假收购账骗取国家的作账外管理的部分专项农贷资金当作“利润”入账。  如榆厢粮管所原主任李某等人,就是依此办法,完成了1993年度榆厢粮管所营销263132公斤赢利261507。
  09万元的好“业绩”。之后,堂而皇之地提取奖金,职工得小头,领导得大头。 这类案件的主要特征是,犯罪行为非一人所能为,一般至少由粮管所负责人、主管会计、营业会计、仓库保管员完成。  如果再虚增库存,还存在库存商品账与库存实物的较大差异,即我们平常所说的“亏库”。
  在查处的时候须留意:(1)是否存在“亏库”现象;(2)完全彻底调账,仔细审查,看能否发现“长款”或主管会计处掌管支出单据情况;(3)此类案件的收购码单一般数量较大;(4)重点攻破粮管所负责人、主管会计、营业会计、仓库保管员“链条”中的任一环节,及时立案,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再对其他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讯问,利用掌握的证据,逼其供出账外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从而查获有关人员犯罪。
    以上提到的两起案件,都是采取这种方法从小案查成了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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