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农药部门违法要作出怎样的处理?
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卫生等 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 对不具备经营条件而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二) 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农药销售网点规划的;
(三) 对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的行为,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 对收购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报告,不及时调 查处理的;
(五) 对省外农药直接进人农药销售网点进行销售不及时调查 处理的;
(六)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因疏于...全部
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卫生等 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 对不具备经营条件而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二) 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农药销售网点规划的;
(三) 对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的行为,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 对收购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报告,不及时调 查处理的;
(五) 对省外农药直接进人农药销售网点进行销售不及时调查 处理的;
(六)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因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农药集体中毒事件、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 事件或者农药污染事故的,对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 人和分管领导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领导干部问责规定进行问责。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