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做了公正,儿子的房屋能过户给儿媳吗
第一,根据《遗产继承法》第10条、第16条规定,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两种方式。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是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第二,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一是父亲确实属于儿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如果儿子生前没有遗嘱,且父亲在儿子死亡后、遗产(房产)分割继承前死亡,父亲不仅有权与儿子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共同分割继承儿子遗留的房子,而且父亲依法分得的儿子房产中的份额,应当由父亲的配偶、子女等法定继承人“二次继承”。 而现实是:儿子不仅生前做了将房子留给儿媳的遗嘱,而且做的是在口头、书面、代书等诸多遗嘱形式中,最具法律效力的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公证机关代表国家出面作证的情况下,所订立...全部
第一,根据《遗产继承法》第10条、第16条规定,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两种方式。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是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第二,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一是父亲确实属于儿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如果儿子生前没有遗嘱,且父亲在儿子死亡后、遗产(房产)分割继承前死亡,父亲不仅有权与儿子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共同分割继承儿子遗留的房子,而且父亲依法分得的儿子房产中的份额,应当由父亲的配偶、子女等法定继承人“二次继承”。
而现实是:儿子不仅生前做了将房子留给儿媳的遗嘱,而且做的是在口头、书面、代书等诸多遗嘱形式中,最具法律效力的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公证机关代表国家出面作证的情况下,所订立的遗嘱)。由此可见,儿子将房产留给儿媳的遗嘱,不仅是儿子生前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受“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的支持。
”所以,儿子的房产能过户到儿媳的名下。二是除非父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规定的特殊法定情形。
即,如果你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儿子过世时,父亲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条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从儿子的房产中,为父亲留下必要的房产份额并折合成现金,由儿媳支付给相应的经济补偿后,再将该房过户到儿媳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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