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别人卖东西,多卖出的钱应归谁?
如果刘某与古玩店之间的关系即为行纪合同关系,古玩店为行纪人,刘某为委托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双方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因此,古玩店多卖出的7万元应当归刘某所有。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1五条的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责,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在刘某未与古反店事先约定谁承担宣传费的情况下,该费用应依法由古玩店自行承担。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一十五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全部
如果刘某与古玩店之间的关系即为行纪合同关系,古玩店为行纪人,刘某为委托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双方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因此,古玩店多卖出的7万元应当归刘某所有。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1五条的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责,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在刘某未与古反店事先约定谁承担宣传费的情况下,该费用应依法由古玩店自行承担。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一十五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一十八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