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因土地被征用,某甲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为土地带 劳工(集体合同制工人),录用到用人单位A公司。1995年用人 单位分立成A公司和B厂,同一套班子,同一负责人,同属C 主管。
1995年8月29日,某甲与B厂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 限从1993年6月30日至19%年6月30日,某甲被调到B厂工
作。 后因该企业经营承包,某甲有时无班可上,断断续续工作至 2004年6月企业改制前。
单位没有为某甲参加社会保险。2004 年6月30日,B厂改制,改制方案中为某甲剥离相关应由单位 承担的费用21226。76元。2005年2月,B厂在改制中亦已出售
给个人。2005年2月,某甲满50周岁,达法定退休年龄。
2005 年5月,C主管单位为某甲等人到社会保险
管理部门办理社会保 险参保手续时,经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审查,某甲已超过法定退休 年龄,不符合参保条件,某甲认为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其无法
参加社会保险,不能享受养老金社会统筹,应由A、B、C承担 其退休后生活费待遇,为此某甲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被诉人B、C按改制方案支付申诉 人某甲经济补偿金、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生活费21226。
76元,驳回申诉人某甲其他申诉请求。像某甲这样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 险的人员退休后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 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
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 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被告C没有按照规定
为某甲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保机构又没有办法补办,其过错 在C,所以,应由被告C为原告甲办理退休手续,并由被告C补 发原告甲自2005年2月至2006年4月期间的退休金(具体数额 请劳动保险部门测算);自2006年5月起,被告C于每月的10 日前支付原告甲退休金;自每年7月1日起,若退休职工的退休 金待遇发生政策调整,被告C应相应调整原告的退休金。
理由是 原告甲是土地带劳工,被劳动部门录用为集体合同制工人,与B 厂存在劳动关系。
B厂没有按国家规定按时为某甲参加社会保 险,在某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某甲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不
能享受养老金社会统筹,此责任不在某甲,某甲退休后养老金待 遇应由B厂承担,又由于B厂被改制出售后注销,其主管部门C 承诺:“B厂改制前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故原告退休后的养老 金待遇应由C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