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权会计科目的归属问题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9]40号)《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察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地质勘查企业作为探矿权人取得的地质成果‚应增设“地质成果”会计科目。而在《企业会计制度》所有科目中没有明确与“地质成果”相对应的会计科目。
笔者认为,地质勘查企业在探矿权的会计处理上与传统资源开发企业有区别。探矿权是地质勘查企业生产的重要产品‚地质勘查企业是探矿权的生产者和拥有者‚传统资源开发企业则仅是矿权产品的使用者。故在会计核算处理上应与使用者(传统资源开发企业) 将矿权列为无形资产或延递资产有本质上的区别。 地质勘查企业生产或拥有探矿权应与《准则》中房地产企业将为房...全部
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9]40号)《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察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地质勘查企业作为探矿权人取得的地质成果‚应增设“地质成果”会计科目。而在《企业会计制度》所有科目中没有明确与“地质成果”相对应的会计科目。
笔者认为,地质勘查企业在探矿权的会计处理上与传统资源开发企业有区别。探矿权是地质勘查企业生产的重要产品‚地质勘查企业是探矿权的生产者和拥有者‚传统资源开发企业则仅是矿权产品的使用者。故在会计核算处理上应与使用者(传统资源开发企业) 将矿权列为无形资产或延递资产有本质上的区别。
地质勘查企业生产或拥有探矿权应与《准则》中房地产企业将为房地产开发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软件开发企业开发的软件属于同一种类型‚应纳入存货科目‚依据如下。
1。一贯性原则
在会计处理上‚探矿权价值在存货子科目中也由在产品(普查、初勘靶区)、半成品(潜在价值较大的矿产地) 逐步转为产成品和成品(经济价值已经明确的矿产地)。
在地勘单位找矿生产过程中地勘单位可依据各阶段的评估价值为基价‚采取自采、作价出资和转让等多种方式实现其收益。若企业选择自采的方式‚则可继续申请采矿权‚在会计处理上‚可按审批或采矿证发证时间为起点‚将存货各阶段投资归集到无形资产科目中‚按合理的会计年度逐年进行摊销。
2。匹配原则
作为存货—探矿权的生产过程实际上是地质勘查工作发生的勘查成本逐步归集的过程‚无论在何生产阶段转让‚均能做到收入与成本相配比。若将探矿权作为无形资产处置‚按《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要求,前期投入均应计入当期费用。
则会造成在投入期的各会计年度中企业会出现大额亏损;而在探矿权转让后‚该会计年度中将产生巨额利润。若将探矿权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置‚与无形资产相比‚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期损益的波动‚但探矿权取得的合法前提是领取勘查许可证‚而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登记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 年‚是否延续或在有效期内是否续作应视当年的找矿效果‚故无法明确确定探矿权摊销期‚也就无法真实地反应成本和费用。
总之‚将探矿权作为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处置‚两者均无法做到收入与成本的相配比。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