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为外村人,女方所在村委会有权不予给其分配土地承包权吗?
长期以来,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妇女与男子在 社会地位中的不平等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农村妇女最 直接的体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虽然宪法明确规定了妇女在政 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 等的权利。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财产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 也规定了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 平等权益。但是,在一些农村仍然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有的以村民代表会议 或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乡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 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 有的地方出嫁妇女户口被强行迁出,承 包的土地被强行收回,特别是一...全部
长期以来,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妇女与男子在 社会地位中的不平等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农村妇女最 直接的体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虽然宪法明确规定了妇女在政 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 等的权利。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财产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 也规定了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 平等权益。但是,在一些农村仍然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有的以村民代表会议 或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乡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 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
有的地方出嫁妇女户口被强行迁出,承 包的土地被强行收回,特别是一些人多地少、土地经济价值高的农村或 者以耕地为主的贫困地区,出嫁后婆家不分地,娘家又把土地收回。再 由于习惯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在婚前依附于父母兄长、婚后依 附于丈夫,一直没有独立的土地承包权。
其依法应得的土地份额婚前附 溶于父母兄长,婚后附溶于丈夫公婆的承包土地中。所以妇女一旦结 婚、离婚、再婚等很快就失去承包的土地。农村妇女是一支庞大的弱势 群体,是“维权”工作的重点。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农村对侵害妇女土地承 包权益的问题重视和解决不够,有的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众上访甚至 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影响了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个人或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依据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从事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权的享有范围是: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妇女同男子一样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
农村妇女,从一出生时起,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土地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数额不论男女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不能因为是妇女而不许其承包土地。 第二,妇女结婚的,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在现实中,农村妇女结婚往往在男方落户,如果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土地,其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承包土地,发包方不得收回。第三,在妇女离婚或者丧偶的情况下,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该妇女已经取得的原 承包地。
第四,对非法剥夺、侵害农村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受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发包方主张自己的权利。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