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对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是如何规定的?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该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铁路线路通畅是铁路运营的基本要求,铁路线路安全是铁路运输安全的基本保障。在铁路线路两侧,分布着各类铁路设施及铁路车站,这些铁路设施和车站的周围往往是人群密集或货物集中的地方。 若易燃、易爆物品或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距离铁路线路、铁路设施或铁路车站过近,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旅客和社会公众重大伤亡,后果不堪设想。
原《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依据铁路运输的实际情况,曾规定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设立禁止区为“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
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涉及到其他行业的相关标准,难以都按200米范围执行。这次修订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不再设定200米的绝对禁止范围,而是规定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应该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于危险物品作业场所和铁路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定,有些高于原条例规定的标准,有些低于原条例规定的标准;有些执行动态标准,即依据危险物品作业场所的规模,规定相应的基数和防护等级系数,经测算得出最终的安全防护距离。
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按照严格的制定程序、经科学研究论证所得出的成果,是对长期生产经验的总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危险物品作业场所与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距离,不仅能够满足安全需要,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