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补缴问题
关于企业补缴:
1、政策性社保费中断补缴:
因某种原因该单位或个人(外来员工除外)应缴社保费而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的,须提供:单位证明和有效的合同鉴证复印件,填写参保人员补缴申请表, 再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打印缴费核定通知单,然后到相应的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性补缴标准的通知榕劳社保[2010]77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9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127号)和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关于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性补缴和中断补缴业务办...全部
关于企业补缴:
1、政策性社保费中断补缴:
因某种原因该单位或个人(外来员工除外)应缴社保费而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的,须提供:单位证明和有效的合同鉴证复印件,填写参保人员补缴申请表, 再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打印缴费核定通知单,然后到相应的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性补缴标准的通知榕劳社保[2010]77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9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127号)和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关于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性补缴和中断补缴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劳险局[2008]54号文)精神,我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性补缴标准由原来的315元/月调整为352元/月(27093÷12×60%×26%),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2、养老保险缴费断档,个人补缴(不是由于单位原因,而是个人各种原因导致的中断缴费):
补缴人群
须有本市户口 包括档案存在职介及人才者
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可以按程序进行补缴。
个人申请补缴,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在三档缴费基数中选择。
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后,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
本市存档人员申请办理补缴手续时,需向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本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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