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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司法解释114条第二款:抵押物在抵押人处灭失、毁损,应当认定抵押关系存在,并责令抵押人以其他财产代替抵押物。 担保法58条抵押权同抵押物灭失而消灭。 这两条是否有矛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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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6

0 0
  这两条是有矛盾之处。应以担保法为准。因为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且担保法是法律,其效力大于司法解释。别的不说,就担保法54条和担保法解释76条之间就是矛盾的,不知你看出来没有?此处也是适用担保法,因为法律效力高于解释。
   至于你补充的问题,法律并无规定。但依物权法定原则,目前的通说是以抵押权消灭为宜,因抵押人对此并无过错。所以,担保的债权变成普通债权,抵押人无需再提供新的担保。 。

2018-04-16

74 0
没有矛盾.

2018-04-16

106 0
不矛盾。 抵押权、抵押物、抵押关系、抵押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概念。 抵押权消灭不等于抵押义务人的清偿义务消灭。 抵押物灭失后,抵押关系(抵押合同)依然有效,抵押义务人仍有义务承担相关的担保责任,只不过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在是变卖抵押物了,而是直接拿财产赔了。 注意:以上仅供参考,不作为行动的依据。

2018-04-16

103 0
第五十八条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并不矛盾。我的理解是,抵押权,是指提供抵押物的抵押人的物权。抵押物灭失,抵押物所有人的抵押权消灭。如果灭失的抵押物有赔偿,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即对原抵押物的权利义务的替换。 这里的抵押权消灭,是指抵押人的权利(物权),而不是抵押人的义务。 但,抵押权(抵押人的相对人)人的权利并没有消灭。

2018-04-16

76 0
当然矛盾,笑而不过说的很好

2018-04-16

75 0
完全赞同笑而不过的回答,我就不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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