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的条件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留党 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 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 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 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 定:“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 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全部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留党 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 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 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 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 定:“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 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 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根据上述规定,党员在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只是不享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的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是指恢复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规定的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的条件,均系“确已改正错误”;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受 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的条件,表述为“确有悔改表现”。
实际上,“确已改正错误”和“确有悔改表现”内 涵是一致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