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党员能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十八大党章第一章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党员有权“行使表决权、 选举权,有被选举权”。表决权、选举权是党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党员参与党内事 务的具体形式,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标志。在党内,不论职务高 低,每个党员在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时,同样只能有一票的权利。 党 员在党内选举中,有权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提出和要求更换候选人; 有权选举或不选举某人。党组织应尊重和保护党员的选举权,任何组 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党员的表决权和选举权,不得妨碍党员充 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党员也要珍惜和正确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和选举 权,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被选举权也是党员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主权利。根据党章规定的精...全部
十八大党章第一章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党员有权“行使表决权、 选举权,有被选举权”。表决权、选举权是党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党员参与党内事 务的具体形式,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标志。在党内,不论职务高 低,每个党员在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时,同样只能有一票的权利。
党 员在党内选举中,有权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提出和要求更换候选人; 有权选举或不选举某人。党组织应尊重和保护党员的选举权,任何组 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党员的表决权和选举权,不得妨碍党员充 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党员也要珍惜和正确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和选举 权,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被选举权也是党员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主权利。根据党章规定的精 神,党员享有被选举的权利,也有请求放弃被选举的权利。党员在党 内选举中,按照规定的程序被提名为党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委 员或其他党内职务的候选人后,如因健康状况、工作能力或其他正当 原因,自己认为当选后不能胜任的,可以向党组织提出不作为候选人 的请求。
党组织应充分考虑党员本人意见,并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和 多数选举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如果党员放弃被选举权的请求未获同 意,应尊重多数选举人的意见,服从党组织的决定。同时,作为候选 人而没有选上的党员,要能够正确对待落选,不应产生消极悲观和委 屈情绪,仍然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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