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个问题
24万个问题
1、先将账外汽车入账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或资本公积等) 2、汽车抵帐时,根据抵账协议入账 借:应付账款 贷: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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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行办理了房贷业务、选择了期供类还款方式的客户均可以办理。具体的说,只要是住房按揭贷款、住房抵押贷款、商用房按揭贷款和商用房抵押贷款的客户,选择了期供类的还款方式,均可办理。
1、会计处理 小轿车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抵账发生的相关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 抵账: 借:应付账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或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收益。 2、涉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贵公司以汽车抵债,汽车的所有权已转至施工单位,同时贵公司不用偿还债务,贵公司从施工单位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贵公司属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行为,即销售货物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应缴纳增值税。 贵公司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规定确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房抵贷,就是指借款人以自然人名下的房产(住房、商住两用房)作抵押,向银行申请一次性或循环使用的消费或经营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1、多存多抵贷,节省更多贷款利息 还款账户中超过5万元的部分将按照一定的比例视同冲抵贷款本金,存款越多、节省的贷款利息越多。 2、按日计息,贷款利率越高,获得的收益越高 根据还款账户中的余额,银行每天为您计算理财收益,按月支付。贷款利率越高,理财收益越高。贷款利率分别为6.8%、7.48%时,对应的最高收益率分别为3.97%、4.34%。 3、存款资金可自由支取,灵活无风险 办理“存抵贷”,不影响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调度。需要使用资金时,可随时提取存款。资金富余时,可以冲抵贷款,节省贷款利息,更好的满足了您的理财需求。 问:理财收益是怎么计算的呢?答:理财收益包括两部分:一是活期存款利息,按照贷款还款账户的存款余额全额计算,与一般的活期存款计付息方式完全相同;二是抵扣贷款利息收益,是由存款抵扣部分贷款产生的利差收益。 抵扣贷款利息收益由理财账户的存款余额和关联贷款余额、关联贷款与活期存款之间的利差等因素决定,按日计算,按月支付。 具体来说,对于房贷理财账户中的存款余额中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照超额累计的办法计算出一定的“抵扣金额”,对于该抵扣金额按照“存贷利差”(关联贷款利率-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抵扣贷款利息收益。 问:那我开通了这个产品以后,大概的收益率会有多高呢?答:存抵贷的收益率是不固定的,理财账户中的存款越多、贷款越多、贷款利率越高,则收益率越高。 假设贷款利率为五年期的基准利率6.80%,存抵贷的收益率可高达3.97%。 问:如果我在贵行有多笔个人贷款,是否可以开立多个房贷理财账户?或者开立一个房贷理财账户,并同时与多笔贷款关联?答:两种方式都可以。如果您在我行有多笔贷款,您可以开通多个房贷理财账户;当然,您也可以用一个房贷理财账户与多笔个人贷款关联,但是房贷理财账户必须同时是关联的所有个人贷款的还款账户。 问:那么一笔贷款是否可以与多个房贷理财账户关联呢?譬如我与B先生联合在贵行申请了一笔个人按揭贷款,是否我与B先生可以分别开立一个房贷理财账户,并同时与该笔贷款关联呢?答:不可以。一笔贷款只能与一个房贷理财账户关联。 问:当一个房贷理财账户与多笔个人贷款关联时,计算理财收益是否有所差异?答:存抵贷的理财收益包括两部分,活期存款利息部分只与存款余额相关,并无差异。当有多笔关联的贷款时,“抵扣金额”应不超过全部关联贷款本金余额之和,即可以超过单笔贷款本金余额。如果关联贷款的利率有差异,在计算存贷利差时,以关联贷款各自的利率和各自的金额加权平均数作为整体贷款利率,以整体贷款利率减去活期存款利率作为存贷利差。 假设有A、B两笔贷款关联, 贷款利率=(A贷款本金余额*执行年利率+B贷款本金余额*执行年利率)/(A贷款本金余额+B贷款本金余额)。 存贷利差=(A贷款本金余额*A贷款执行利率+B贷款本金余额*B贷款执行利率)/(A贷款本金余额+B贷款本金余额)-活期存款利率。 问:申请“存抵贷”业务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答:申请“存抵贷”手续非常简便。申请人只需在申请房贷业务时,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时一并申请,签署相关的协议即可。
(一)保证金充抵业务的经济实质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在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均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对经济业务实质的把握是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的前提。 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期货交易所管理条例》(修订案)第六十九条)。保证金充抵业务指的是具备期货交易资格的交易会员提出申请并经期货交易所批准,将持有的有价证券移交交易所,作为其履行保证金债务的担保行为。可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主要是经过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和可流通的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会员通过保证金充抵业务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充抵资金,该资金只能用作交易保证金(《期货交易所管理条例》(修订案)第七十四条)。虽然保证金充抵资金的用途是作为交易保证金,但是其在性质上并不等同保证金,因为保证金必须是会员提交的货币资金。 通过保证金充抵业务,交易所将与保证金充抵资金有关的收益权转移给了充抵人,但是却保留了与保证金充抵资金有关的风险。这就是说,保证金充抵业务实现的仅仅是保证金充抵资金使用权的转移,而不是所有权。从业务实质来看,保证金充抵资金是交易所以其自有资金作为充抵人履行期货合约的担保,而赋予充抵人继续从事期货交易的权利。保证金充抵资金的可计量特征和经济收益特征彰显出其资产属性,其本质上是交易所应当收取而未收取的保证金。 (二)对现行会计处理方式的评析 我国商品期货交易所现行的保证金充抵业务会计制度制定于2000年。在实施之初,这些会计制度很好地履行了规范交易所会计核算和披露的责任。然而,随着我国期货行业的发展和会计准则体系的更新,这些会计制度针对的对象和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难以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账外备查还是账内核算。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保证金充抵业务采用备查簿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即设置有价证券备查簿详细记录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价值、实际核定的保证金额度和有价证券的处置等情况。在我国期货行业发展初期,保证金充抵业务被定性为偶发事件而未纳入日常会计核算范畴,仅以备查方式进行处理。然而,随着期货交易者素质的提高,保证金充抵业务的好处已得到市场共识。保证金充抵业务无论从数量上还是金额上都呈现出加速增长的趋势。实行备查簿方式的理由已经不复存在。 保证金充抵业务的发展对其会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经济活动过程中能够用价值量表示的方面就是会计的对象(吴水澎,1981)。保证金充抵是一项经济活动,它实现了经济资源之间控制权和使用权的交换,这种交换是通过以货币计量的价值量的转换来实现的。而复式记账是反映经济活动中价值运动来龙去脉的技术方法(吴水澎,1998)。因此,反映和监督保证金充抵业务的最佳技术方法应当是复式记账。 2.表外披露还是表内披露。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交易所必须将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性质、金额等重要信息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表外披露与账外核算是相辅相成的。随着会计处理方式的变革,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也应当做出相应调整。 从会计凭证到会计报表实际上是会计资料逐步系统化和逐步深化的过程,也是会计数据转换为会计信息的过程(吴水澎,2003)。表内披露和表外披露的区别在于表内披露的信息需要经过会计确认。但是,即使经过会计确认,也并不意味着必然在表内披露,披露与否取决于会计目标。然而,无论是受托责任观还是决策有用观,都强调信息必须如实地反映经济资源的流动。在保证金充抵业务中,充抵人提交有价证券,从而获取充抵一定金额保证金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以交易所自有资金的担保为前提的。因为,如果充抵人在期货交易中违约,并且以其有价证券处置款履约后仍存在缺口,那么交易所就必须以自有资金代其履约,此时交易所资金的流出就是其前期担保行为的结果。将保证金充抵资金纳入表内进行披露,一方面充分反映了交易所对其受托经济资源的使用情况;另一方面清晰勾勒出交易所资金的流动轨迹。 这个问题我只能回答这么多了,能力有限,希望你能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能帮助到你是我最高兴的事!
财务名词。意思是已经缴纳消费税的商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纳税产品的时候,已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就是消费抵项。
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探索保证金充抵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需要解决三大难题,一是如何将保证金充抵资金代表的权利或义务作为会计要素加以确认;二是如何进行会计计量;三是如何在会计报表中进行披露。 (一)保证金充抵业务的会计确认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保证金充抵资金在性质上是交易所应收而未收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对交易保证金实行的是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每日闭市后按照当日结算价计算会员应交纳的保证金金额。因此,交易所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保证金”科目采用的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为了保持计量口径的一致性,保证金充抵资金也应该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进行核算。而且,用于充抵业务的有价证券在活跃市场存在报价并且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因此对保证金充抵资金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客观条件也满足。 保证金充抵资金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使得其不能划归贷款和应收款项类。保证金充抵业务因为主要被用于解决临时性资金困难,鲜有持有到期的情况,因而也不满足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的条件。实际上,保证金充抵资金应当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因为交易所在办理保证金充抵业务之后,与应收而未收保证金相关的投资收益完全转移给了充抵人,然而有价证券贬值的风险却由交易所承担。风险属性是保证金充抵资金的主要特征。出于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的目的,保证金充抵资金应当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保证金充抵业务的会计计量 1.业务发生时的初始计量。期货交易所可接受经认定的标准仓单和可流通的国债充抵保证金。用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用国债充抵保证金的,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期货交易所管理条例》(修订案)第七十二条)。然而,无论是仓单还是国债,其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一是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二是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期货交易所管理条例》(修订案)第七十三条)。 2.后续计量。会计的本质职能是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衍生产品由于其与生俱来的风险性,注定了其市场价格波动的剧烈性,因此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结算价计量的保证金充抵资金和按照充抵日结算价计量的保证金充抵资金在金额上可能存在巨大差异。为了真实地反映交易所可实现的应收保证金充抵款,有必要在报表日按照有价证券的公允价值进行再计量和披露。鉴于衍生产品市场价格围绕着现货价格波动并收敛于现货价格的特性,可将报表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作为公允价值,国债则以报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三)保证金充抵业务的披露 保证金充抵业务披露的主要目的是将保证金充抵资金的信息传递给信息使用者,以便其在全面了解交易所资金分布动态和结果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判断。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中选择正确的会计科目就显得非常重要。 1.现有争议。保证金充抵资金是交易所的应收款项,所以学者对在资产负债表中采用“应收保证金充抵款”进行披露毫无异议,分歧主要集中在保证金充抵资金对方科目的披露上。一种观点认为,保证金充抵业务的对方科目应当是“应付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理由是纳入“结算准备金”科目披露能够正确地反映出报表日“应付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的科目余额、持仓量和结算价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因为保证金充抵资金的主要用途是充抵交易保证金,因此,为了与保证金充抵资金的用途相一致,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付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科目中进行披露。其实,这两种观点虽然都有其合理之处,但是却存在致命的缺点。第一种观点的主要缺点是会导致违背最低结算准备金制度①的现象发生。因为将保证金充抵资金纳入“应付保证金——结算准备金”进行披露,有可能造成“应付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科目余额大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但是该科目余额中属于会员自有资金的部分却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的现象。第二种观点的主要缺点是,在保证金充抵资金部分被交易占用的情况下,剩余金额将会自动划入“应付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科目,从而出现与作为“结算准备金”披露同样的问题。 2.最恰当的披露方式。既然现有的两种披露方式都存在致命的缺点,那么突破旧框架寻求新的视角就显得特别重要。考虑到保证金充抵资金在性质和用途上的独有特征,笔者认为最恰当的披露方式应当是在“应付保证金”一级科目下,设立新的会计科目“应付保证金——充抵保证金”来披露保证金充抵资金。该科目余额将随着保证金充抵业务的发生和有价证券公允价值的波动而变化。其优点是不仅克服了原有披露方式的缺点,还一目了然地披露了保证金充抵资金的余额及其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单位 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 因此,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 税目缴纳营业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 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对以房产抵工程款属“转让财产”,要视 同销售确认收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确认收人 (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 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 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各方应做如下税务处理:房地产企业给建筑安装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同时按照营业税的“销售 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房屋开发企业开给建筑安装企业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可以作为建筑安装企业取得房屋的成本,在其销售房屋的营业税计税收人中扣除。建筑安装企业给房地产企业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同时按照营业税的“建筑安 装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建筑安装企业对外销售不动产时应由房地产管理局代扣其营业税。
保证金充抵业务会计处理现状 (一)保证金充抵业务的经济实质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在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均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对经济业务实质的把握是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的前提。 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期货交易所管理条例》(修订案)第六十九条)。保证金充抵业务指的是具备期货交易资格的交易会员提出申请并经期货交易所批准,将持有的有价证券移交交易所,作为其履行保证金债务的担保行为。可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主要是经过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和可流通的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会员通过保证金充抵业务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充抵资金,该资金只能用作交易保证金(《期货交易所管理条例》(修订案)第七十四条)。虽然保证金充抵资金的用途是作为交易保证金,但是其在性质上并不等同保证金,因为保证金必须是会员提交的货币资金。 通过保证金充抵业务,交易所将与保证金充抵资金有关的收益权转移给了充抵人,但是却保留了与保证金充抵资金有关的风险。这就是说,保证金充抵业务实现的仅仅是保证金充抵资金使用权的转移,而不是所有权。从业务实质来看,保证金充抵资金是交易所以其自有资金作为充抵人履行期货合约的担保,而赋予充抵人继续从事期货交易的权利。保证金充抵资金的可计量特征和经济收益特征彰显出其资产属性,其本质上是交易所应当收取而未收取的保证金。 (二)对现行会计处理方式的评析 我国商品期货交易所现行的保证金充抵业务会计制度制定于2000年。在实施之初,这些会计制度很好地履行了规范交易所会计核算和披露的责任。然而,随着我国期货行业的发展和会计准则体系的更新,这些会计制度针对的对象和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难以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账外备查还是账内核算。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保证金充抵业务采用备查簿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即设置有价证券备查簿详细记录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价值、实际核定的保证金额度和有价证券的处置等情况。在我国期货行业发展初期,保证金充抵业务被定性为偶发事件而未纳入日常会计核算范畴,仅以备查方式进行处理。然而,随着期货交易者素质的提高,保证金充抵业务的好处已得到市场共识。保证金充抵业务无论从数量上还是金额上都呈现出加速增长的趋势。实行备查簿方式的理由已经不复存在。 保证金充抵业务的发展对其会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经济活动过程中能够用价值量表示的方面就是会计的对象(吴水澎,1981)。保证金充抵是一项经济活动,它实现了经济资源之间控制权和使用权的交换,这种交换是通过以货币计量的价值量的转换来实现的。而复式记账是反映经济活动中价值运动来龙去脉的技术方法(吴水澎,1998)。因此,反映和监督保证金充抵业务的最佳技术方法应当是复式记账。 2.表外披露还是表内披露。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交易所必须将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性质、金额等重要信息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表外披露与账外核算是相辅相成的。随着会计处理方式的变革,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也应当做出相应调整。
根据字面理解 你单位是不是有财政补助什么的,原来你需要上缴利润,上级部门再拨给你,也就是说上缴多下拨少,这样,你单位就只上缴差额部分(规定上缴扣除上级下拨)..
财务名词。意思是已经缴纳消费税的商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纳税产品的时候,已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就是消费抵项
希财小编为你讲解:“二抵”就是指房屋贷款尚未结清。至于要点有4小点: <br/>1、用于“二抵”的房屋,必须是现房,且有一定升值空间; <br/>2、房屋必须是使用银行贷款购买的一手房; <br/>3、房屋已经办理抵押登记,且抵押权人必须是银行; <br/>4、贷款额度=房屋价值X抵押率-原贷款的本金余额
亲爱的学员,您好<br/>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行开发的房产抵顶工程款的,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材料交增值税
说明白了的意思就是<br/><br/>你欠我钱,我也欠你钱,咱俩把互相可以抵的部分抵掉以后,看看谁还欠谁的。
说明白了的意思就是<br/>你欠我钱,我也欠你钱,咱俩把互相可以抵的部分抵掉以后,看看谁还欠谁的。
最简单的方法,根据对方单位的收据,用现金平帐 借:应付帐款 贷: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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