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合大学申请可以申请助学贷款
北京联合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京联学[2004]68号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为做好此项工作,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设置
(一)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学校设立北京联合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作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目前办公室设立在校学生处。 各学院学生处(学生工作办公室)管理本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二)北京市商业银行学知支行为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负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全部
北京联合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京联学[2004]68号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为做好此项工作,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设置
(一)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学校设立北京联合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作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目前办公室设立在校学生处。
各学院学生处(学生工作办公室)管理本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二)北京市商业银行学知支行为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负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工作。
二、国家助学贷款方式
国家助学贷款方式分为担保方式和信用方式。
(一)申请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应提供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人,担保人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后,银行与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
少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又无法提供担保的学生,经批准可以申请北京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担保。
(二)无法提供担保的学生可以申请信用方式的贷款,由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和院学生处(学生工作办公室)分别担任介绍人和见证人。
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条件
(一)具有北京联合大学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遵纪守法,诚实可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生活费)。
(六)申请信用方式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还应具备永久居留身份证和北京联合大学各学院发放的《学生证》等有关证件。
(七)符合《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额度
国家助学贷款一学年一申请,每人每次申请贷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生可申请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包括住宿费),学费贷款不得超过学费收取标准。
五、贷款期限、利率及用途
(一)国家助学贷款期限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借款情况确定。
(二)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扶助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安排,学生离校后还贷利息全部自负。
(三)学生的学费贷款用于支付借款人学习期间的学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人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六、贷款的变更
(一)借款人发生转学、退学、出国等情况,必须在与经办银行办理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所在学院方可为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二)借款人发生休学者,若需要延长贷款期限,须向学院学生处(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贷款展期申请,学院审核后通知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三)借款人发生被开除学籍、死亡等情况,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规定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四)借款人在毕业或终止学业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七、贷款的回收
(一)借款人在毕业前如能还贷,应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办理还贷手续。
(二)未能在毕业前还清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所在学院方能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借款人毕业后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还本付息。拖欠本息者,经办银行、学校有权对其追缴,并在媒体上公布学生姓名。
(三)借款人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为其办理贷款展期手续。攻读期间,贷款利息的支付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
八、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每学年开学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向学院学生处(学生工作办公室)上交申请书、家庭经济收入证明及其他经办银行所需的材料。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当学年的学费可以缓缴。
(二)学院学生处(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核实学生申请及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后,报经办银行办理贷款事宜。
(三)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按照规定履行介绍人职责。
(四)学院根据当年贷款情况向北京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缴纳风险补偿金。
(五)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申请一次,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学生所在学院的账户,基本生活费由经办银行划入学生的活期存款账户。
九、校、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部门的职责
(一)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1。了解、协调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展情况。
2。在学生申请信用方式贷款中承担介绍人职责。
3。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的计算机管理工作,建立全校贷款毕业生信息库。
4。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
(二)学院学生处(学生工作办公室)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职责
1。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2。向学生宣讲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有关规定。
3。负责受理本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调查核实学生的经济状况,建立借款学生的信誉档案等。
4。在学生申请信用方式贷款中承担见证人职责:协助介绍人和经办银行全面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借款学生毕业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在借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或死亡等情况时,要及时通知经办银行有关信息,并协助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5。做好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的计算机管理工作。
6。配合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做好贷款数据信息统计工作。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此前下发的北京联合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办法停止实施。
十一、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