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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普通公民怎么样才能合法持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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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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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枪支: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 人员; (二)边防地区、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佩带 枪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 (三)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 关和邮电部门有佩带枪支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 (四)海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五)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公用枪支: (一)有配枪必要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 卫部门; (二)有配枪必要的重要财政金融单位的地处偏僻不设武装看守 的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位; (三)在偏僻地区和海上作业有配枪必要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 (四)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 (五)有配枪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
     管理就更严格了 第十一条 持枪人员,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县以上主管部 门批准。持枪单位,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不得私自保存枪支、弹药。
   对于未经批准持有的枪支、弹药,必须送交当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 处理。 第十二条 持枪人员和持枪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领 持枪证。   第十三条 展览馆、博物馆等单位保存的有历史意义的枪支,必须 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登记,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严禁在城市、集镇、居民点、风景游览区、机场、交通 沿线以及其他规定不准鸣枪的地区任意鸣枪。非狩猎区禁止鸣枪打猎。 第十五条 在某些特定的地区和场所,不许携带枪支时,持枪人员 应当将所带枪支交公安机关或指定单位保存,离去时发还。
     第十六条 各种枪支均须妥善保管,确保安全。集体持有的,应当 指定专人负责,专库(柜)保存,枪支、弹药分别存放、严防丢失, 被盗和发生其他事故。 枪支丢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保护现场。
   第十七条 持枪单位和持枪人员不准私自将枪支、弹药赠送、转借 他人。  持枪单位撤销或持枪人员工作调动时, 应当将枪支交还发枪 单位, 并将持枪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注销。 持有猎枪的人,迁离原住地县、市时,应当向原发证公安机关缴 销持枪证,换领携运证。
  到达目的地后,凭携运证向当地公安机关办 理新的持枪证。 第十八条 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事先向运往地的县、市公安局申 请运输证。  运到目的地后,凭证向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或申领持枪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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