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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效益好起来,为什么不打电话给辞退的员工要他们再回来工作

公司因为效益问题把员工辞退后,后来效益好起来,为什么不打电话给辞退的员工要他们再回来工作是不是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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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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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效益不好时,可以解聘员工,但应当履行必要的手续。最好的办法是双方协商解决,否则可能要支付双倍的补偿。具体操作中,还需要注意相关事项:   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
    因此,单位不能简单拿“效益不好”作为辞退员工的理由。   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补偿的时间,只算在你单位工作的时间;   2、调转到你单位的,应当一视同仁。
  从法理上讲,调转到你单位后,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就从这个时间开始。如果单位否定,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处罚反而更重:即除了经济补偿外,还要支付员工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     3、调转人员的性质,是否属于续签劳动合同,如果是,则工龄从头算起,否则只从本单位工作时算起。
     4、另外,工龄的计算,9年之外,超过不到6个月的,再补半个月(各地标准不一,上海对这种情况是不补的);超过6个月的,算1年,总共是10年;   总之,员工不管在你单位工作多长时间,单位辞退员工,都需要支付补偿金,如果单位不予支付,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这种群体性的裁员,只要仲裁,单位肯定是败诉的。
       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另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四、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   1、基数:劳动者的月工资。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另《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并设定了劳动者月工资的下限,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根据基数实行封顶。   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分段计算。 在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上区别很大,《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根据法定情形实行12年封顶,施行后,根据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实行经济补偿金年限和基数双封顶制度。
  依你所述,你单位可能存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调转的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却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
    针对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96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实行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1月1日计发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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