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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处理?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

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然不能 全部偿还债务的,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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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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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在采取査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 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人,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 人的财产等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履行法律文#确定的义务 的,应当由其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倘若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 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这就是继续执行制度。这项制度的 实质,是被执行人债务的不豁免原则,即被执行人的债务不因清偿或 分配而予豁免,只要债务人还有剩余债务存在,他就应当负责清偿,直 至全部清偿完毕。
    法律规定,即便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作为被 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所负的债务也不能被免除,而应 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或者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民事诉讼 法》规定继续执行制度,目的是加重债务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的责任,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解决目前严重存在的“执行难” 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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