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它是开证银行根 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作出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 单据的条件下,向第三者(受益人、
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
金额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可分为光票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对背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是指凭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即光票)付款的信用证。不可撤
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并经受益人接受后,开证行便承担了按照信用证上所规定的条 件履行付款义务的责任。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指定的转让行(即被授权 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在原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的要求下,将信用证的 可执行权利(即装运货物、交单取款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
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若是自由议付信用证,则开证行应在信用证中明 确指定一家转让行。
信用证经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 人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任。背对背信用证又称对背信用证,是指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这张信用证为保证,要求该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在该证的基础
上,开立一张以本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新证,这张新证就是背对 背信用证,它是一种从属性质的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 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被使用以后仍可恢复到原金额,继续被使用的信用证,循环 信用证主要适用于大宗商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