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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怎样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怎样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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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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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原则、主体等一系列规定,是指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法律依据。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原则和主体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属、流转合同和流转登记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属。《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转合同。《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转登记。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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