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关系不和能否作为我离婚的理由?
问:
我与丈夫陈某于2003年结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并在婚后生育了一女,2006年1月,婆婆搬到我们家居住,我与婆婆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我劝丈夫想法给婆婆另找住处以避免矛盾,可丈夫不从,且还会时常因我与婆婆吵架而埋怨我,这种生活至今已历时一年之久,我实在无法忍受这种生活,故想与丈夫离婚。 请问:婆媳关系不和能否作为我离婚的理由?
答:
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全部
问:
我与丈夫陈某于2003年结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并在婚后生育了一女,2006年1月,婆婆搬到我们家居住,我与婆婆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我劝丈夫想法给婆婆另找住处以避免矛盾,可丈夫不从,且还会时常因我与婆婆吵架而埋怨我,这种生活至今已历时一年之久,我实在无法忍受这种生活,故想与丈夫离婚。
请问:婆媳关系不和能否作为我离婚的理由?
答:
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基本依据是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你与你丈夫的感情一直是很好的,你们之间的感情并没有破裂,至于你婆婆与你之间的矛盾问题,也许客观上使你心中产生不满,并可能间接地影响你对原本和睦的婚姻家庭的留恋,但从法律上讲,此并不足以真正影响你们夫妻之间的感情,更不能作为要求法院准予你们离婚的理由。
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针对你所面对的问题,你们还要对老人再多一点宽容和包容,只要你们夫妻恩爱,并进一步加强与你丈夫的勾通,以促使你丈夫尽力协调好家庭矛盾,相信你们的婚姻会更加美满。
一人家庭的组织不容易,何况你们还有了爱的结晶,婚姻家庭的破裂,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所以还望你珍惜你们的夫妻感情和家庭,不要为一时之气,而放弃本应幸福的婚姻生活。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