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税收政策,企业对外投资获得收益,如果投资方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税率,应补缴所得税。如果企业自营亏损,投资收益可先用于弥补亏损,然后再补缴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22号)规定:“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
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照此规定则可得出:应补缴税款=(投资收益-自营亏损)÷(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投资方适用税率-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不难看出,当投资方适用税率与被投资方适用税率差距越小时,应补缴的税款越少。对于一定的投资方适用税率,被投资方适用税率越小,税率差距越大;被投资方适用税率越大,则税率差距越小。
所以,如果企业从两处以上投资方获得投资收益时,筹划机会便产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