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例如,2008年6月,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一批货物,金额200万元,合同约定,乙企 业在收到货物时按货款的60%支付货款,剩余40%货款在2009年6月支付。 甲企业
如何确认收入?
甲企业在2008年6月确认的收入为200x60%
=120(万元)
甲企业在2009年6月确认的收入为200x40%
=80(万元)
注:税法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确认收入时限实际上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例 外,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原则,主要是出于纳税必要资金的考虑。
税法对分期收款方...全部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例如,2008年6月,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一批货物,金额200万元,合同约定,乙企 业在收到货物时按货款的60%支付货款,剩余40%货款在2009年6月支付。
甲企业
如何确认收入?
甲企业在2008年6月确认的收入为200x60%
=120(万元)
甲企业在2009年6月确认的收入为200x40%
=80(万元)
注:税法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确认收入时限实际上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例 外,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原则,主要是出于纳税必要资金的考虑。
税法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的
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
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 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 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
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 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的确定和收入时间的确定企业会计准则的处
理与税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对其差异应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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