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设备投资入股如何确定增值税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 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视同货物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在计税依据的确认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 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 170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 产净值为销售额。 其中,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 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由此可见,以固定资产净值作为...全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 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视同货物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在计税依据的确认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 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 170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 产净值为销售额。
其中,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 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由此可见,以固定资产净值作为计税依据 的前提是无法确定销售额。而你公司以固定资产投资入股是经双方确认的公 允价值,此时,投资额可认定为视同销售额,作为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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