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是成都市对于门诊特殊疾病的资料,可以参考:
初次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须知
初次申办特殊疾病的病人须出示6个月内三甲医院或专科医院的检查报告单、病情证明书 [ 门诊疾病病情证明书(门诊病人)或出院证明书(住院病人)]。
一、 恶性肿瘤: 1、病情证明书 2、病理检查报告单或CT、MRI等的报告单
二、 慢性肾功不全: 1、病情证明书 2、肾功、血常规等的报告单
三、 肾病综合症: 1、病情证明书 2、血脂、尿蛋白、血浆白蛋白等的报告单
四、 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药物治疗: 病情证明书
五、 慢性白血病: 1、病情证明书 2、骨髓涂片报告单或病理等的报告单
六、 再生...全部
以下是成都市对于门诊特殊疾病的资料,可以参考:
初次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须知
初次申办特殊疾病的病人须出示6个月内三甲医院或专科医院的检查报告单、病情证明书 [ 门诊疾病病情证明书(门诊病人)或出院证明书(住院病人)]。
一、 恶性肿瘤: 1、病情证明书 2、病理检查报告单或CT、MRI等的报告单
二、 慢性肾功不全: 1、病情证明书 2、肾功、血常规等的报告单
三、 肾病综合症: 1、病情证明书 2、血脂、尿蛋白、血浆白蛋白等的报告单
四、 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药物治疗: 病情证明书
五、 慢性白血病: 1、病情证明书 2、骨髓涂片报告单或病理等的报告单
六、 再生障碍贫血: 1、病情证明书 2、血常规、骨髓涂片等的报告单
七、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骨髓纤维化):1、病情证明书 2、血常规、骨髓涂片等的报告单
八、 系统性红斑狼疮: 1、病情证明书 2、尿常规、血常规、免疫检查(如狼疮细胞、抗dsDNA、抗Sm抗体等)等的报告单
九、 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1、病情证明书 2、肝功、肝脏CT或彩超、血凝图、乙肝DNA、丙肝RNA等的报告单
十、 类风湿性关节炎: 1、病情证明书 2、类风湿性因子、手X光片等的报告单,相关病史材料
十一、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 1、病情证明书 2、甲功的报告单
十二、糖尿病: 1、病情证明书 2、两次血糖报告或糖耐量试验的报告单
十三、高血压: 1、病情证明书 2、24小时血压监测或门诊病历(含三次以上连续血压记录)的报告单
十四、心脏病:(一)肺心病: 1、病情证明书 2、胸片、心脏彩超、心电图等的报告单
(二)冠心病: 1、病情证明书 2、冠脉造影报告或心电图、心肌酶谱、心脏彩超、血脂等的报告单
(三)高心病: 1、病情证明书 2、心脏彩超的报告单、相关病史材料
(四)风心病: 1、病情证明书 2、心脏彩超的报告单、相关病史材料
十五、肺结核: 1、病情证明书 2、胸片、痰菌检查等的报告单
十六、帕金森氏病: 1、病情证明书 2、头颅CT或MRI等的报告单 3、相关病史材料
十七、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病情证明书 2、头颅CT或MRI等的报告单 3、可证明有后遗症的相关资料
十八、精神分裂症: 病情证明书
提示:1。
上述资料只针对以上十八种疾病,如有与以上十八种疾病直接相关的并发症,须提供并发症的相关资料。
2。 结核病门诊特殊疾病的相关手续直接在结核病专科医院办理,市医保局特殊疾病窗口不予受理。
门诊特殊疾病、家庭病床审批及费用结算办理指南
u 业务名称
门诊特殊疾病、家庭病床审批及费用结算
u 行政依据
1、成都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发[2000]203号)
2、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办[2005]84号)
u 服务对象
需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家庭病床审批及费用结算的参保人员
u 办理程序
1、门诊特殊疾病、家庭病床审批程序
(1)参保人员选择一家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疾病或家庭病床疾病的治疗医院,到医院门诊医疗办公室领取《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或《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
(2)由医院填写《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或《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确定治疗方案并加盖医院公章;
(3)参保人员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或《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到市医保局基本医疗处办理审批。
初次申办的参保人员须同时出示6个月内三甲医院或专科医院的检查报告单、病情证明书。
(4)中断治疗6个月以上如需继续治疗的参保人员按初次办理程序进行办理。
2、结算程序
1、申请人应先填写《成都市城镇职工特殊疾病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
2、基本医疗处经办人员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受理;
3、费用审核处专人审核门诊特殊疾病、家庭病床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处经办人员将审核结果录入计算机系统并打印拨付单据;
5、申报人员对拨付单据银行帐号、拨付金额进行确认并签字;
6、申报人员于5个工作日后到转帐银行查询报销金额。
u 结算所需资料
1、门诊特殊疾病、家庭病床审批表
2、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3、专用病历处方
4、检查、化验报告单
5、药品和治疗项目价格清单
6、特殊疾病、家庭病床门诊治疗期间发生住院的需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7、社保卡、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本人在成都市建行、农行或工行活期储蓄账号
u 承办部门
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基本医疗保险处
u 联系电话
87706604(自动转12333)、87706728
u 办理地点
成都市医保局3楼2区4、5号窗口 (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4号)
u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除外)
u 备注
1、门诊特殊疾病、家庭病床在所审批的定点医疗机构和时间内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在审核期满后3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逾期不予结算;
2、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不予受理结算;
3、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不能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审批。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