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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税金可计入存货成本?

什么税金可计入存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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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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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的计价一般采用实际成本原则。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附带成本、税金和制造费用。从理论上讲,与存货实际成本有关的税金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印花税、遗产与赠予税等7种,可分为流转税和附带税。
    流转税是存货在交易流转(包括进口)时直接发生的税金,如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属于流转税;附带税是指印花税、遗产与赠予税,它们不是在存货交易流转时发生的。
  与存货有关的税金支出应计入有关资产的实际成本:这些税金是进口或购入商品、材料在达到可使用、销售状态前所必需的支出,符合实际成本的定义;税金支出因其金额大,又能具体对象化到单位材料、商品上,同存货的购销直接相关,不宜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但实际上,上述税金有的计入了存货的实际成本,有的未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这种处理属于“财税合一”(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模式,有违实际成本原则,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如为购进货物支付的增值税,有的企业(一般纳税人)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有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同一企业在不同情况下,有的增值税付出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有的不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一般纳税人为生产产品而购入存货的取得并保管好了专用发票的,因可抵扣而不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一般纳税人如购入为在建工程项目的存货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为生产产品而购入存货的未取得或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合法或未保管好的,均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一、增值税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贯穿于企业购、产、销各环节,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存货增加时支付的增值税额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一般纳税人增加存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支付的进项增值税额不计入存货实际成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设想,不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存货增加时支付的增值税额都应计入存货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消费税   与存货有关的消费税业务为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加工商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可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抵扣,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设想,委托方对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无论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还是直接用于销售,都可将受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或“加工商品”,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资源税   资源税与存货实际成本相关的业务是收购未税矿产品和外购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  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企业以收购未税矿产品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及代扣代缴的资源税款作为矿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等科目;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的,购入液体盐支付的资源税(销售液体盐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税款可以抵扣,按允许抵扣的资源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应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可设想收购未税矿产品和为加工固体盐而外购液体盐支付的资源税额全记入存货的实际成本,按应付的全部价款,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存货的实际成本中包含增值税、消费税,当然也应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计提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
  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可设想将因存货增加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入存货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  但考虑到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条例规定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的1%或者5%或7%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较少,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可操作性,可将因存货增加而须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期间费用,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即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
       五、关税   与存货实际成本有关的关税是指进口货物交纳的关税,一律计入进口货物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此会计处理方法符合实际成本原则,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不必改革。
     六、印花税   应计入存货实际成本的印花税是指购入存货或接受捐赠存货、接受投资转入存货而签定购销合同、产权转移证书据而缴纳的印花税。  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金额较大时先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根据实际成本核算原则,因存货增加而缴纳的印花税应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但考虑到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适用0。03%的比例税率,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适用0。05%的比例税率,印花税的金额一般较小。  因此,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结合运用实际成本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可设想将因存货增加而缴纳的印花税在金额较小时作为期间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金额较大时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当企业购买印花税税票时,借记“管理费用”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当因存货增加而需在购销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上贴印花税票且金额较小时,不作会计处理;当应贴印花税票而金额较大时,可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使用原购税票时)或“银行存款”(新购税票贴花时)科目。
     七、遗产与赠予税   我国目前尚未开征遗产与赠予税,但根据税制改革目标将开征此税。
    其纳税人是继承和接受捐赠的单位和个人,与存货实际成本有关的遗产与赠予税是企业接受捐赠存货时应缴纳的遗产与赠予税,据实际成本原则,应计入存货实际成本,可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遗产与赠予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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