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税和国债利率探讨
首先,利息税如果取消,则凭证国债利率就会高一些。目前凭证国债利率低于同期限银行存款利率,只是20%的利息税使得银行存款实际收益低约40基点。因此,记帐国债也会相应提高利率,这恐怕会提高国债发行成本,财政部当然不希望如此。 取消利息税的呼声我在各网站看到不少,新浪也有过。首先提出取消利息税的是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一篇文章。他表示,开征利息税的初衷是为了扩大内需,刺激居民消费。但至今,不但没有达到目的,居民储蓄存款的增长速度反而越来越快。
但是今天我看到新浪上一篇文章"财政部专家驳斥利息税取消论 称不可轻言存废。"其理由大致有:税种的首位功能是组织财政收入,其调节功能只是派生...全部
首先,利息税如果取消,则凭证国债利率就会高一些。目前凭证国债利率低于同期限银行存款利率,只是20%的利息税使得银行存款实际收益低约40基点。因此,记帐国债也会相应提高利率,这恐怕会提高国债发行成本,财政部当然不希望如此。
取消利息税的呼声我在各网站看到不少,新浪也有过。首先提出取消利息税的是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一篇文章。他表示,开征利息税的初衷是为了扩大内需,刺激居民消费。但至今,不但没有达到目的,居民储蓄存款的增长速度反而越来越快。
但是今天我看到新浪上一篇文章"财政部专家驳斥利息税取消论 称不可轻言存废。"其理由大致有:税种的首位功能是组织财政收入,其调节功能只是派生的,后者不能凌驾于前者之上。”
同时,“负利率”条件下的“负所得”不应征税的说法也不正确。
这位专家表示,“负利率”及其缺口有多大与利息所得税的开征或停征没有直接关系,以假设物价和利率都是适当的前提下,考虑利息所得税的存废是不合逻辑的。
税收不是政府政策“工具箱”中的扳手、钳子和改锥等,不能当作宏观调控的简单工具,想用就用,不想用就搁一边。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既然有义务就也有权利说话吧。我认为专家的话有不妥之处。
1。不合逻辑的是专家的话,当初征利息税,各大媒体都是宣传为了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发展经济,不是为了区区一点钱,是要把银行存款赶出去消费。
事实证明这种做法不成功,就应该纠正才是。可今天专家却说税种的首位功能是组织财政收入,其调节功能只是派生的,后者不能凌驾于前者之上。当初把调节功能说成主要目的时候,专家呀,你怎么不出来说话呢?一个事情的理由不成立,从程序上说就应当终止。
2。今天即使有理由开征利息税也应当通过必要的程序,比如人大审批。
拿今天的理由去说过去的事情程序上合法吗?比如,某人以盗窃罪被法官审理,事实证明没有盗窃,就应当无罪释放。此时如果有人提出该人还有伤害罪,符合法理的做法应当另外立案审理。
不得继续关押。程序的公正是法制社会必不可少的保障之一。现在,一个理由不成立,又找个理由。倒是真的把它当简单工具,想用就用,不想用就搁一边。
3。说到为了公平征利息税,我很赞成。但是我认为对于几万的可免征,几十万的少征,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的可以多征,这才公平呢。
可是有人会说有种种难处,我说不难要你们专家有何用?再说储蓄实名制不是搞了好几年了?
有个经济学硕士说:如果利息率比这个水平高,那么,证券价格被低估,人们预期其将上涨从而抛出货币购买证券;反之,则抛出证券购买货币。
如果利息率实在太低,那么人们就宁愿持有货币,就是所谓“流动性陷阱”。
另一方面,与货币市场并行而又密切关联的,是资本市场。凯恩斯认为,在资本的边际效益高于利息率的情况下,人们将在货币市场购买货币,而后在资本市场形成投资。
这样,使得利息率上升;反之则下降。凯恩斯说,“货币的利息率在限制就业量的水平上似乎起着特殊的作用,因为,它为有可能被生产出来的资本资产的资本边际效率建立了一个必须达到的标准。”由此,我们可以认为,IS—LM曲线模型所默认的那个前提,即,资本市场的利息率等于货币市场的利息率,是符合凯恩斯原意的。
消费+投资形成需求。由于投资不是必然等于储蓄,所以总需求与总供给不是必然相等的。逻辑上,总需求可能大于总供给,也可能小于总供给。如果总的需求大于总的供给,那么生产者将减少产出直到均衡;反之则增加产出直到均衡。
总供给与总需求的交点,被凯恩斯称为“有效需求”。所以,依照凯恩斯的本来意图,扩大有效需求绝对不只是鼓励消费和投资那么简单,而是三个主要“心理因素”的共同改变,即消费倾向,资本的预期效益,流动性偏好的共同改变。
这样,使得需求函数本身发生变化,使其与生产函数的交点向扩大就业的一方移动。而这不是我国政府“扩大内需”的那种方法,降低利息率,征收利息税,等等能够做到的。我国的“扩大内需”理论上实践上都不伦不类,不成功也怪不到凯恩斯主义上去。
我们现在正有点流动性陷阱呢,取消利息税,我个人认为还可以在汇率和利率方面更好地得到调控。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