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后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05年度内资企业年检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05年12月31日前,在成都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06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应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盖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公司)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盖企业公...全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05年度内资企业年检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05年12月31日前,在成都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06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应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盖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公司)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盖企业公章);
4。经营范围相关的前置审批文件、许可证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5。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6。非法人分支机构应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7。其他经营单位应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8。
下列企业在年检时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1)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2)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管中发现有问题和有群众举报,需进一步查实的企业。
四、年检要求。
(一)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年检窗口领取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和各类表格也可通过成都工商公众信息网下载,网址:http://www。
cdgs。gov。cn),并申报年检。
(二)在区(市)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直接到各区(市)县工商局指定的地点申报年检。
(三)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先办理变更后方可申报年检。
(四)根据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凡是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一律结合企业年检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五)逾期未接受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年检期内咨询电话:86936615;投诉电话:85394278。
根据这个规定,是结合年检一并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