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年检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 3号令《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2009年1月起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实行集中验照。
凡于2008年12月31号前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需携带以下材料于1月1日至5月31号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所验照:
(一)《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到工商所领取);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个体工商户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办验照。受委托人代办申请验照时,需提交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应当参加验照;在验照期间要求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先验照后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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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1、2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所属法人企业公章。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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