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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哪些工作人员行使刑事赔偿追偿权?

向哪些工作人员行使刑事赔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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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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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以及看守所、监狱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2)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因此,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向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上述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但前提是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且在法定追偿期限内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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