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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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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农林牧副渔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凡施用于农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农药,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采购、贮存、销售(以下统称为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上海市农业局是本市农药管理的主管机关,其执行机构是上海市农药检定所。 各县农业局和上海市农场管理局负责所属范围内的农药管理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保植检站。第二章 农药的质量监督。
第五条 各种农药必须具有农牧渔业部核发的《农...全部
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
以预览模式查看: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内容预览: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农林牧副渔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凡施用于农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农药,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采购、贮存、销售(以下统称为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上海市农业局是本市农药管理的主管机关,其执行机构是上海市农药检定所。
各县农业局和上海市农场管理局负责所属范围内的农药管理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保植检站。第二章 农药的质量监督。
第五条 各种农药必须具有农牧渔业部核发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方可经营和使用。
第六条 外国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药登记证》的,不准进口、经营和使用。外国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药田间药效试验许可证》的,不准进行试验。第七条 凡经农牧渔业部《农药登记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销登记的农药,不准再经营、使用和进口。
第八条 经营农药的单位在采购、贮存、销售过程中,应做好质量检查工作,保证所经营的农药符合批准登记的质量标准。
第九条 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质量和安全运输的要求,并附有符合《农药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商标说明。
没有商标说明或商标说明脱落、商标说明字迹模糊的农药不准出售。
第十条 经营农药的单位为方便销售和使用,需要将原包装农药改装后在本单位门市部零售的,必须附贴新的明显的商品说明。新的商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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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一、购买和使用农药,要仔细阅读标签,不要购买和使用没有标签或标签模糊不清、有关证号不全的农药(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
二、农药储运,应远离食品。农药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及日用品等物品混载、混放。包装农药的箱、瓶、袋等应集中处理,禁止用于盛装食品、饮料和饲料。
三、配制农药要选择专用器具量取和搅拌农药。
决不能直接用手取药和搅拌农药。
四、施药机械出现滴漏或喷头堵塞等故障,要及时正确维修,不能用滴漏喷雾器施药,更不能用嘴直接吹吸堵塞喷头。
五、田间施用农药,必须穿防护衣裤和防护鞋,戴口罩、帽子和防护手套。
六、田间喷撒农药,要注意风力、风向及晴雨等天气变化。应在无雨、3级风以下天气施药,不能逆风喷施农药。夏季高温季节喷施农药,要在上午10时前和下午4时后进行,中午不能喷药。施药人员每天喷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小时。
七、选择适用农药,注意农药安全间隔期,避免残留。
八、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药材等作物,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九、剧毒农药只准用于拌种、工具沟施或戴手套撒毒土,严禁兑水喷雾。
十、配药、施药现场,严禁抽烟、用餐和饮水。
十一、科学用药,不得随意加大施剂量和改变施药方法。
十二、保护天敌,减少用药。
十三、施过农药的地块要树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进入田间进行农事操作、放牧、割草等。
十四、农药应用原包装存放、农药空瓶(袋)应在清洗三次后,远离水源深埋或焚烧。
十五、施药结束后,要立即用肥皂洗澡和更换干净衣物,并将施药时穿戴的衣裤鞋帽及时洗净。
十六、施药人员出现头疼、头昏、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脱掉污染衣裤,及时带上农药标签到医院治疗。
[ 供稿人:罗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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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的安全操作规程 2008-08-27 信息来源:《农村科技》
1。高毒农药:不准用于蔬菜、果树等作物,不准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与人、畜皮肤病。
“3911”乳油只准用于拌种,严禁喷雾使用。呋喃丹颗粒只准用于拌种、用工具沟施或戴手套撒土,不准浸水后喷雾。高残留农药:不准在果树、蔬菜等作物上使用。
2。注意农药的品名、有效成份的含量、出厂日期、使用说明等,禁止使用鉴别不清或过期的农药。
3。农药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载、混放,应集中在连队或农资站的专用库房里,实行专人保管。保证库房门窗牢固,通风条件良好。
4。农药进出仓库应建立登记手续,不准随意存取。
5。配药人员要配戴胶皮手套、防毒面具或口罩,必须用量具按照规定的剂量称取药液或药粉,不得任意增加用量。拌种要使用专用机具,严禁手工操作,拌过药的种子应尽量用机具播种。如手撒或点种时必须戴防护手套,以防皮肤吸收中毒。
剩余的毒种应销毁,不准用作口粮或饲料。
6。配药和拌种应远离饮用水源,有专人看管,严防农药、毒种丢失或被人、畜、家禽误食。
7。使用手动喷雾器喷药时应隔行喷。手动和机动药械均不能左右两边同时喷。
遇大风和中午高温天气时应停止喷药。药桶内药液不能装得过满,以免晃出桶外,污染施药人员的身体。喷药前应仔细检查药械的开关、接头、喷头等处螺丝是否拧紧,药桶有无渗漏,以免漏药污染。喷药过程中如发生堵塞时,应先用清水冲冼堵塞处,然后排除故障,禁止用嘴吹吸喷头和滤网。
8。施用高毒农药的田块要竖警示标志,在安全间隔期内,谨防人畜中毒。施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喷雾器清洗干净,连同剩余药剂一起交回仓库保管,不得带回家去。清洗药械的污水应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不准随地泼洒,防止污染饮用水源和养鱼塘。
盛过农药的包装物品,不准用于盛粮食、油、酒水等食品和饲料。浸种用过的水缸要洗净集中保管。
9。施药人员应选择经过技术培训且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的青壮年担任。凡体弱多病者、患皮肤病和农药中毒及其它疾病尚未恢复健康者,哺乳期、孕期、经期的妇女,皮肤损伤未愈者不得喷药。
10。施药人员在打药期间必须戴防毒口罩,穿长袖上衣、长裤和鞋、袜。在操作时禁止饮酒、吸烟、喝水、吃东西,不能用手擦嘴、脸、眼睛,绝对不允许互相喷射嬉闹。每日工作后要用肥皂彻底清洗手、脸和漱口。
有条件的应洗澡,被农药污染的工作服要及时换洗。
11。施药人员每天喷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小时。使用背负式机动药械,要有两人轮换操作。操作人员如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脱去污染的衣服,及时漱口,擦洗手、脸等暴露处,并及时送医院治疗。
12。最后一次施药务必做到保护或遵守安全间隔期的规定,防止农药残留影响人身健康安全。
13。严禁小孩进入施药作业场所。
14。文明用药防污染,集中处理农药废弃包装物。
15。配制农药时要备稀释桶,先配母液后稀释,将农药混合均匀后再进行施用。科学混配农药,不随意混加大农药用量或浓度,不连续使用某一种农药,从而达到延缓害虫抗性的产生及提高防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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