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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投资可以因合法权益受损而撤回吗?

股东的投资可以因合法权益受损而撤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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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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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成立后即作为法律上独立的法人而存在,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以及独立的财产权利。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分离的,在股东出资以后,财产的所有权就转移归公司所有,股东不能对其主张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享有公司的股权,就其出资比例享有公司的利益。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开始运行并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如允许其随意撤回出资,不仅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也会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股东的出资是不可以随意抽回的,其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将其在公司的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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