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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供暖室温是否达标需要由用户举证吗?

北京供暖室温是否达标需要由用户举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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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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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暖不达标,市民可以花钱请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虽然2010年有了新规定,但丰台法院法官发现,许多市民怕花检测费,存在到法院时“应该由供热单位提供证据证明供暖达标”的认识误区,这可能导致到时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0年年初,某供热单位起诉要求刘女士支付2007年度至2009年度的供暖费。  但刘女士表示,不交费是因为暖气不热,全家人冬天在家必须穿棉袄,孩子还因为暖气不热生病住院。
  在庭审中,刘女士没有提供温度不达标的证据,却提出应该由供热单位举证证明服务达标,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最终,法院判决刘女士支付供热费。   据主审法官表示,暖气温度是否达标不能依据业主的感觉而定,而是有具体规定的。
    根据2010年本市新出台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规定,若业主主张供热单位提供的供暖服务达不到上述标准,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在本案中,若刘女士认为室温不达标,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从而取得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为何刘女士提出应该由供热单位举证证明服务达标,即举证责任倒置没有得到法院认可呢?北京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海燕表示,在供暖纠纷中如果让供热单位举证,会对业主更为不利。  首先,因为供暖单位的服务不是点对点的服务,不存在个体行为。
  “供暖都是热水从一根大管出厂,然后到各个小区分户。供热企业只要提供各个小区的室内温度达标证明,就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其次,由于采暖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的企业行为,只要供暖企业提供成本计算达标的证明,也可以免除责任。
  
    “所以,由业主提供证据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究竟该如何取证,宋海燕表示,首先不能拖欠供暖费,因为只要拖欠就存在过错。在缴纳供暖费后,如果业主感觉暖气不热,可以在不同时间段进行两次温度采集并进行两次公证,或者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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