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 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 会决议分享盈余;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和会计账簿;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义务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 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与本社进行交 易;承担亏损;其他义务。,且织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 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 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决定重大财...全部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 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 会决议分享盈余;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和会计账簿;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义务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 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与本社进行交 易;承担亏损;其他义务。,且织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 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 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
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批准年度业 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出决议;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 资格和任期;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 2/3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 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 章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 社的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 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 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 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 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 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 为: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 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 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 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财务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 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 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 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 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 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 列内容: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 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的具体分配办法按 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 合并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 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 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 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和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30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 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法律责任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 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 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 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 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 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户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 客观要求,适应性广,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正在不断发展壮大。 如吉林省榆树市弓棚式镇建立农机合作社,在农业生产中大面积使用农业机械,解决了土地分散经营和机械统一作业的矛盾,使 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了,同时解放了大量劳动力,从土地上走出来的剩余劳动力从事二、三产业,一部分人搞起生猪饲养,一部 分人进行贩卖运输。
根据养猪业和运输业的需要,又建起了牧业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通过3个专业合作社,把分散的农户组织 起来进市场,生产持续发展,经济效益不断提高。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