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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徐州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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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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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非本市户口,并与在徐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调离或户口迁出徐州行政区域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男满50岁,女满40岁的;   (七)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   (九)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等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十)出境定居的;   (十一)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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