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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持续督导的职责和义务有哪些?

主办券商持续督导的职责和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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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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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券商持续督导的职责和义务有: (1) 主办券商应与所推荐挂牌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勤勉尽责、诚实 守信地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不得损害挂牌公司的合法利益。 (2) 主办券商应建立持续督导工作制度,明确持续督导工作职责、工作 流程和内部控制机制。
   (3) 主办券商应至少配备2名具有财务或法律专业知识的专职督导人员, 作为联络人履行督导职责。  主办券商在任免专职督导人员时,应将相关人员 名单及简历及时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4) 主办券商应对挂牌公司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和 引导,使他们理解并熟悉相关业务知识和规则。 (5) 主办券商应督促和协助挂牌公司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办理信息披露、 股份转让、定向发行、限售登记及解除登记等事宜。
       (6) 主办券商特别是具体督导人员不得泄露挂牌公司尚未披露的或机密 的信息,更不得利用信息取得的优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主办券商应持续督导所推荐挂牌公司恪守诚实守信原则、规范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主办券商应配备合格专业人员,建立健全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勤勉履行 审查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对挂牌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布风险 警示公告等督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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