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问题公司法,第六十二条 一人
按照公司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全部
按照公司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要理解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将公司法此条的规定与的公司法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起来理解。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至少可以从形式上保证股东将自己个人的财产和一人公司名下的财产独立分开,将股东个人的其他民事活动与其经营一人公司的行为分开,以防范在他人向一人公司主张债权时,一人公司的股东称是其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以防范一人公司的股东利用双重身份逃避有关义务。
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不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二条执行,将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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