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如何提名?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1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 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 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
十一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罢免、辞职和补选
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代表依法联合提名。
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问题,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 程。1979年地方组织法第16条规定,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法院院长、 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全部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1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 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 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
十一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罢免、辞职和补选
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代表依法联合提名。
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问题,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 程。1979年地方组织法第16条规定,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法院院长、 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 联合提名”。
都没有规定提名的人数。为了使代表联合提名的 候选人相对集中,避免过多和过于分散,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 法时,明确规定代表10人以上联合可以提出候选人。1995年 修改地方组织法
时又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的不 同,改为: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法定联名数为30人以上,市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法定联名数为20人以上,县、乡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的法定联名数为10人以上。
这样规定既可以保 证代表能够依法提出候选人,又可以避免提名的候选人过多,过 于分散的现象。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同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 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都必须列入候选人名单,交代表酝酿、讨 论,不能只将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交代表酝酿、讨论,更不能 随意删减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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