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商按照客户需要发出货物后,快递公司在送达的途中把货物遗失了(快递公司说的),收货方的地址和电话都是正确的,而且已经送过很多次了,我是收货方。事后快递公司上门说要私下解决,意思就是不按照原价赔偿,(原价为四百多块)要求低于原价,我没有答应,这件事就一直拖着还没有解决。
我想请问一些责任问题,快递公司的这种做法对吗?供货商、快递公司和收货方各有什么责任?应该承担怎样的赔偿?这件事情谁应该更主动?还有哪些问题是我没有写出来的,望知道的话也顺便告知一声。
诚恳的希望专业人士能够给予专业的回答,不要灌水,谢谢!!
如果收货方合供货方之间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做出了归定交付给快递公司是所有权转移的方式那么快递公司对收货方依运输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无此约定那么快递公司对供货方承担责任供货方对收货方承担责任。 合同法对具体的赔偿做出了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全部
如果收货方合供货方之间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做出了归定交付给快递公司是所有权转移的方式那么快递公司对收货方依运输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无此约定那么快递公司对供货方承担责任供货方对收货方承担责任。
合同法对具体的赔偿做出了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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