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关于农村鱼塘承包合同条款的
从你提及的“抽水”上看,这可能不单一的是鱼塘,应该还有灌溉功能,这就属于农田水利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你是不可以用承包合同对抗集体或他人灌溉用水的。
这个补充不仅不是“霸王条款”,而是你们这个鱼塘承包合同得以成立的要件。如果没有这一条,你们的合同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之“(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你们的承包合同就无效了。
根据补充,补充如下:
如...全部
从你提及的“抽水”上看,这可能不单一的是鱼塘,应该还有灌溉功能,这就属于农田水利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你是不可以用承包合同对抗集体或他人灌溉用水的。
这个补充不仅不是“霸王条款”,而是你们这个鱼塘承包合同得以成立的要件。如果没有这一条,你们的合同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之“(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你们的承包合同就无效了。
根据补充,补充如下:
如果说是为了建高压线塔抽水,造成你鱼塘内养殖物的损失的话,应该属于地上物补偿,按《土地法》等相关规定,应补给受损物的所有权人,也就是承包人;依照《水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因排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失,也应当得到赔偿。
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这一条款如果是为修高压线补偿而设定则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地上物补偿应当依法补偿给承包人。
对于这一合同条款,你可以与对方协商进行调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
若请求撤销这一条款,则有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失效或被依法撤销。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