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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8]1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方式由黔西南人民广播电台控股,入股60%,吸纳其他社会资本入股40%设立,在贵州省黔西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全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8]1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方式由黔西南人民广播电台控股,入股60%,吸纳其他社会资本入股40%设立,在贵州省黔西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黔西南金腾广播传媒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贵州省兴义市桔山新区碧云路(州广电大楼二楼);邮政编码:562400。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
第六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社会效益为准则,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现代管理为手段,充分发挥公司资金、品牌、以及机制、技术设备综合配套服务等资源优势,进行广告、金州快报、短信平台、广播多媒体、金州广播网等的经营,在为黔西南人民广播电台提供节目制作服务的同时,发挥广播文化经营性功能,促进公司业务及规模迅速、健康、稳定地发展,从而为全体股东的投资提供合理丰厚的回报。
第九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策划、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业务,广播接收终端销售。
第三章 股东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均为2009年4月3日)如下: 股东名称
或姓名 住所 出资额
(货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证明书编号 黔西南人民广播电台 贵州省兴义市兴义广场旁黔西南广电大楼二楼 12。
02 60% 200905001 胡德平 兴义市市府路1号附3号 0。38 1。9% 200905002 苏维 兴义市泥凼镇卡房村 0。38 1。9% 200905003 李金荣 兴义市沙井街电视台宿舍 0。
38 1。9% 200905004 司马晋 未定 0。38 1。9% 200905005 李兵 兴义市兴义广场广电大楼二楼 0。38 1。9% 200905006 彭益善 兴义市遵义路发改局宿舍 0。
38 1。9% 200905007 王万敏 兴义坪东碧翠苑2栋3-701 0。38 1。9% 200905008 殷美? 兴义市荷花塘电视台宿舍 0。38 1。9% 20090509 李桃 黔西南电视台宿舍 0。
38 1。9% 200905010 吴正启 兴义坪东大道16号地税局宿舍 0。38 1。9% 200905011 陈俊 兴义坪东大道21号 0。38 1。9% 200905012 魏静婷 兴义市沙井街32号 0。
38 1。9% 200905013 王敬 兴义市荷花塘电视台宿舍 0。38 1。9% 200905014 张培一 兴义市荷花塘电视台宿舍 0。38 1。9% 200905015 陈成 兴义市老城街1巷18号 0。
38 1。9% 200905016 陈新刚 兴义市盘江路1号 0。38 1。9% 200905017 王建文 兴义坪东湖星苑情景5幢1-401 0。38 1。9% 200905018 颜绍琼 兴义市湖南街82号1栋202号 0。
38 1。9% 200905019 李松 兴义市湖星苑2栋1单元702室 0。38 1。9% 200905020 张良基 兴义市碧云路 0。38 1。9% 200905021 钱昌梅 兴义坪东大道21号 0。
38 1。9% 200905022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按一个股东一票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五)保守公司商业、技术、管理秘密。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可以认购其余股东转让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余股东之间不得相互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经控股股东同意。
第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合法继承人继承,或按股东遗愿处置。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控股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一个股东一票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
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股东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进行表决,准备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其他所持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7-9人,其中,1人为控股方派出代表,1-2人由职工会选举,5-6人由股东会选举。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控股方派代表兼任,根据发展需要可设副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以上六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上六款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二)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律师,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五)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六)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七)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七条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议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部门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并应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所议作出的决定应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2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部门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总经理作为公司法人代表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总经理、副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3-5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为:2:1。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同意当选和罢免。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监事会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对所议作出的决定应由半数以上的监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于第二年3月31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决定解散的;
(七)宣告破产。
第四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五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在董事会。
第五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壹式贰份,其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壹份,公司存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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