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中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如何确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 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 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 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 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全部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 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 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 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 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 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 转房摊销等。(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 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 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 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 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 10%以内计算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开发间接费用中列明了工资、职工福利费。
企业为 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计提的工会经费不属于开发间接费用,不能 列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不是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 目。为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拨缴的工会经费应计人当期损益,作 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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