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是如何定义的?
同服务的基本概念一样,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对服务贸易的精确定义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述。现有出版物对其的基本定义都属于描述性的,且各自的侧重面不同。
(1)《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贸易的定义。 自从1986年9月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以后,服务贸易便成为国际贸易的一个新型议题被提出,而最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s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1994年4月15日)将服务贸易的概念定义为:指跨越国界进行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即服务提供者从一国境内向他国境内,通过商业或自然人的商业现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取得外汇报酬的一种...全部
同服务的基本概念一样,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对服务贸易的精确定义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述。现有出版物对其的基本定义都属于描述性的,且各自的侧重面不同。
(1)《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贸易的定义。
自从1986年9月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以后,服务贸易便成为国际贸易的一个新型议题被提出,而最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s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1994年4月15日)将服务贸易的概念定义为:指跨越国界进行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即服务提供者从一国境内向他国境内,通过商业或自然人的商业现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取得外汇报酬的一种交易行为。
这个定义已为各国所普遍认同,该定义包含着服务贸易的以下4种方式:① 从一成员国的国境内向另一成员国的国境内提供服务,即过境交付(cross border supply),这种服务不构成人员、物资或资金的流动,而是通过电讯、邮电或计算机网络实现的服务,如视听、金融和信息等;② 在一成员国的国境内向另一成员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即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如接待外国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为国外病人提供医疗服务,为国外客户提供医疗服务,接收外国留学生等;③ 通过一成员国提供的服务实体(法人)在另一成员国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即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它是一国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到另一国开业,提供服务,包括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④ 由一成员国的自然人在另一成员国境内提供服务,即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personnel),如一国的医生、教授或艺术家到另一国从事个体服务。
同时,GATS对服务贸易的判别有四个标准。即:服务和交付的过境移动性;目的具体性;交易连续性;时间有限性。从而可以较为有效地鉴别与理解服务贸易。
(2)《美国和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FTA)对服务贸易的定义。
作为世界上一个在国家间贸易协议上正式定义服务贸易的法律文件,其基本表述为:服务贸易是指由或代表其他缔约方的一个人,在其境内或进入另一缔约方提供所指定的一项服务。这里的“指定”包括:① 生产、分配、销售、营销及传递一项所指定的服务及其进行的采购活动。
其基本类型为:农业和森林服务(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services)、矿业开采服务(mining services)、建筑服务(construction services)、分销贸易服务(distributive trade services)、保险和不动产服务(insurance and real estate services)、商业性服务(commercial services)和其他服务(other services);② 进入或利用国内的分配系统,即要受到缔约方国内分配制度的约束;③ 形成或确定一个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为分配、营销、传递或促进一项指定服务,这里的商业存在,并非是一项投资,而是综合的过程;④ 根据国际投资法的规定,任何为提供指定服务的投资及任何为提供指定服务的相关活动。
比如,公司、分公司、代理机构、代表处和其他商业经营机构的组织、管理、保养和转让活动;再比如,各类财产的接管、使用、保护及转让,以及资金的借贷等活动。这里的一个人是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3)传统的定义。它是指当一国家(地区)的劳动力向另一国(地区)的服务需求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服务时,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取得外汇收入的过程,这样就形成了服务的出口;与之相对应,一国的需求者对另外一国的服务生产者提供的服务进行消费,便形成了服务的进口。
显然,这种服务交易定义是传统服务概念的延伸或改型,以进口或出口(即服务的消费)的活动方向为基本框架形成的,其贸易额为服务总出口或总进口额。
按照这样的定义,显然会涉及到具体的国籍、国界、居民及非居民等问题。
如电讯服务,只需服务“过境”,而无需“国民移动”;而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又必须是“国民移动”。又如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跨国公司,雇用当地人,向当地居民或组织提供服务,这样的服务既未发生“国民移动”,也未发生服务“过境”。
对于劳动力本人或团体的智力成果,也被视作劳动力提供服务,如学术论坛交流等。
从以上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可看出,其基本表述为说明性的,而非规范性的,同时,也窥见服务贸易活动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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