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按权益法计入的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是否应计入 和抵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申报表上如何体现?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10条规 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
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 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 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11条规定,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 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
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 务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4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
得股息、...全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10条规 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
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 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 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11条规定,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 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
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 务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4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
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5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
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 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1、2项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 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 第26条第2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 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项和第3项所称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
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会计上采用权益 法核算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而税法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
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因 此,会计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与税法存在差异,应调减应纳 所得额,汇算清缴时填入附表3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
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居民企业直接 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征收企 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汇算清缴时填入附表5第3行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 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
损失。因此,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额。
汇算清缴时填人附表3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 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收起